金融监管总局划定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三大情形受关注
据上海证券报2026年7月13日报道,金融监管总局近期出台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以下三大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首先,针对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其次,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而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及社会秩序的情形。
最后,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损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情形。
规定还强调了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只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且情节极其严重时,才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并保障权益,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了当事人在事先告知、送达、陈述申辩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措施,以及申请提前移出名单等救济机制及其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钱晓睿